News Release

法律主体的一个新“物种”:需要跨物种法律框架的人工智能主导的公司实体

Reports and Proceedings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

Daniel Gervais 和 John Nay 在一则《政策论坛》中表示,不受人类指导的非人类实体——如用人工智能(AI)运营的公司——应该作为法律主体中的一个新的“物种”进入法律体系,这将开人类历史之先河。作者表示,人工智能已经演变至一个可以作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而发挥作用的程度。因此,他们写道,在这一问题变得过于复杂和难以梳理解决之前,需要制定能将人工智能视为法律主体的“物种间”法律框架。到目前为止,法律体系一直是含义明确的 —— 它只允许人类谈论它的设计和使用。像动物这样的非人类法律主体必须通过人类代理来例示其权利。然而,它们的纳入与其说是定义和保护这些非人类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不如说是解决与其相关的人类利益和义务的一个载具。在美国,公司在法律体系中被视为“法人”。然而,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并不总是明确要求公司实体由人类所有者或管理者执掌。因此,根据法律,通常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人工智能运营某个公司实体。Gervais 和 Nay 在此强调了快速成为现实的由人工智能运营的“零成员有限责任公司(LLCs)”的概念,即在流程中,在无需任何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自主运营的公司实体。作者讨论了在法律体系内处理此类人工智能运营的LLCs 及其行为的几种途径。由于停止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的想法非常不切实际,Gervais 和 Nay 讨论了其他选择,包括通过将机器视为法律意义上低于人类的方式来监管人工智能,或者在操作变得过于复杂而无法进行之前将人工智能系统设计成遵纪守法的实体并将其纳入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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